狄仁杰大骇!

        一、警方云:根据当事双方(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陈述),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,但接触部位,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。

        狄仁杰:林在周边无人的地方,把手搭在女孩身上,是何目的?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女童不挣扎,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?

        警方是如何推断林禽兽的想法?

        即便林禽兽只是想揩点油,在女童身上揩油就不算“猥亵儿童”吗?

        二、警方云:陈小朋友摆脱林大人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,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。

        狄仁杰: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?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“猥亵儿童”?

        三、警方云:林身高1。79米,体重103公斤,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,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。

        狄仁杰:警方是否有“猥亵儿童”的力量标准(如果有标准,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)?”猥亵儿童”难道需要100公斤力?如果林某瘦一点,就会定罪?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人去摸一个女运动员就不算“猥亵”?

        四、警方云: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,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,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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