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王员外拦轿告状,显示的是受害深重,且此案发酵日久,民情汹汹,不重判周元宗似难平民愤。
但是,通过仔细的审理,就不然发现,这则案例并非简单的强奸案,被害人王君茹先是微弱反抗后顺从,且事后起居基本如常,没有丝毫自杀的举动,所以,这中间也许有些暧昧,似乎还是讲得通,甚至有些道理的。
男人犯强奸罪,多为淫心故,其歹念之生成,或为长期压抑所致,或为当时把持不住,而一般女人一旦被强奸,身心上的伤害就难以平复,伴随她们的往往是一辈子的心碎。
被害人在施暴者的心目中,作为异性的诱惑是第一作用力,被害人往往是被动的无意识的,既是弱者,又被偷袭,施暴者往往容易得逞。
另外,女子在被害过程中出现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种种变化,也直接影响了施暴者的心理和生理,事后的诸多回味大多源出于此。
这就为审判者提供了审理的细节和判决的依据,尽管这种“回味”对被害人似乎很不公平。
可以设想一下当时的情形,一个大家闺秀在公共场合左右顾盼,确有引诱犯罪之嫌。
而周元宗在施暴时,周家的家丁肯定在庙里做了清场,反抗固然徒劳,但若王君茹拚力挣扎呼救,庙外人众不可能毫无反应,周元宗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得逞,这只能说王君茹生性风流,以至于被害。
但周元宗也确实是犯了罪。
按照唐律,把奸罪分为通奸、强奸和媒奸三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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